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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点:第二十八章法的渊源

更新时间:2020-09-22 15:36:2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7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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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帮助考生备考2020初级经济师考试,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分享了“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点:第二十八章法的渊源”,以下提供了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二十八章法的基础知识第二节知识点,供大家备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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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渊源

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指狭义的法律。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四)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报全国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生效。

(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目前我国已有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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