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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工地发生事故,施工、监理暂停投标1-2年!

更新时间:2021-01-12 18:14:1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62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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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本质安全责任的通知(试行)。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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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1.建设单位:发生1起较大施工安全事故或在12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建设单位,限制参与土地竞拍,同时记录不良信用。

2.施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企业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2年。并实施行政处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同时扣除下一档期信用等级分2分。

3.监理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2年,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扣除下一档期信用等级分2分。

对相关责任人处理:

1.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项目及参建各方责任人员,不得参加任何形式评奖、评优活动。

2.因施工安全事故受到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人员,在技术职称晋升规定的年限上分别延迟1年、2年以上申报;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申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事故项目竣工备案后,上报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事故的,在事故项目竣工备案后,上报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暂扣执业证书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限制或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5.对发生事故的责任班、组长,通过实名制平台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清除出徐州市建筑市场。

江苏:凡发生事故的,暂停投标2020年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自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明确: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山东:死亡1人及以上的,追究刑责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企业责任落实重点,建立了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即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1、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3、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4、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执业、实施禁入!2019年12月,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员:

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编者注: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此外,意见还要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违规造成事故将被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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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最严重的将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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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事故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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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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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本质安全责任的通知(试行)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在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务院、省、市和市纪委监委对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察(巡察)意见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本质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大力压降施工安全事故,推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1.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组织编制项目危大工程清单。

2.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组织开工;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严禁违法分包或指定分包单位分包。

3.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现场安全人员、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二)监理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依规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依规编制项目安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2.依规对进场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规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措施、方案的有效实施。

3.对于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规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履行报告职责。

(三)施工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未依规办理分包备案手续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施工的,一律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依规编审、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3.施工单位中标(或依规变更)项目经理及委派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到岗履职。

4.建设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保障,施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勘察单位应对提供的勘察文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地下、周边环境资料,科学研判安全风险并在勘察文件中详细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安全风险。

(五)设计单位应对提供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同时,全流程跟踪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整改。

二、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针对近年高处坠落、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等事故多发的现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高处作业整治,安全防护采用工具化定型化设施

1.全面推行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临边洞口、通道平台等处强制设置和使用定型化防护门或防护栏杆。

2.推广应用新型工艺、材料、技术、设备,推广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的整体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过程管理的标准化用表,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责任落实。

2.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实体抽查,重点落实对安装、拆卸告知后的现场抽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监管,规范检测内容、严格检测标准,依法建立对检测单位及人员监管措施和动态考核制度。

4.积极探索加强大型起重机械信息化监管措施,全面推行施工升降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使用;依托智慧安监平台,研发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标准接口,确保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三)结合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基坑、模板及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尤其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整治工作

1.严格执行《徐州市故黄河两岸等特殊区域深基坑工程建设施工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2.推行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强制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3.依托我市智慧安监平台并结合智慧工地平台建设,研发建设深基坑工程预警系统,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的风险管控。

4.按照《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防坍塌管理办法(试行)》,严格落实轨道施工过程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措施。

(四)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1.根据年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安排,组织开展各个时段专项检查活动。

2.在对现场各类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中,重点督查现场各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的重点抽查内容。

3.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整改,严格整改结果与核验情况及时报告制度,依法严惩带病作业、不整改、拖延整改、消极整改、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对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查处力度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1.建设单位: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发生1起较大施工安全事故或在12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建设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结果,并致函相关部门对其限制参与土地竞拍,同时记录不良信用。

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违法建设行为,且造成施工安全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暂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加强对其预售资金监管。同时,暂缓核发其下一开发楼盘的施工许可。

2.施工单位: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的企业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2年。

对危大工程发生事故的,视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以上两种情况,均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同时扣除下一档期信用等级分2分。

3.监理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2年;危大工程发生事故的,视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扣除下一档期信用等级分2分。

4.勘察、设计单位: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等单位全市通报,扣除下一档期信用等级分2分。

(二)对相关责任人处理

1.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项目及参建各方责任人员,不得参加任何形式评奖、评优活动。

2.因施工安全事故受到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人员,在技术职称晋升规定的年限上分别延迟1年、2年以上申报;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申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事故项目竣工备案后,上报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事故的,在事故项目竣工备案后,上报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暂扣执业证书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限制或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5.对发生事故的责任班、组长,通过实名制平台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清除出徐州市建筑市场。

四、认真抓好进场人员的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提高全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能力

一是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培训制度。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的普法宣传教育,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项目部应建立现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未经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二是切实加强安管人员年度教育考核工作。结合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延期审核,强化对施工管理人员(尤其是安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学时确认,并将每年教育考核情况作为证书延期的必要条件。

三是不断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教育与培训。结合人力资源部门的技能认证工作,建立完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常态考核管理机制,积极推行建筑工人持证上岗工作。

四是注重提升建筑工人专业技术素质。定期开展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激发广大建筑工人获取知识、更新知识、提升技术素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着力提高全市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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