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热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
注册会计师热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
问:请问又租房又开始还房贷的,应该申报哪个呢?
答:如果工作城市有首套房,需要填写住房贷款利息;如果工作城市无首套房,外地有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可以选择一项填写。
问:子女教育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没上幼儿园可以申报吗?2020年如果没填写,怎么办?
答:三周岁起,没上幼儿园也可以填写,2020年没有填的,2021年3-6月份汇算清缴可以补填;符合条件的可以先填报2021年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之前的那套房子享受的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申报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贷款还清了,又买了一套房,享受的还是首套贷款利率,还可以再申报吗?
答:不可以,税法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问:妹妹还在上学,没有收入,目前实际并没有赡养老人的能力,可以由工作的哥哥按照独生子女,每月扣除2000元吗?
答:不可以的,只要是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每月最多只能扣1000元。共同赡养人是所有的兄弟姐妹,总的扣除额度不超过2000元。
问:女方没有工作,不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由男方申报岳父岳母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法规并未提及岳父母或公婆等。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问: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由妻子扣除,税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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