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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有关要求

更新时间:2021-01-14 12:51:5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0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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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细水长流,则能穿石,每天坚持学习,认真练习,在不断的努力中提升自己的能力。今天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有关要求”,希望能为大家的复习备考助力。

编辑推荐: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知识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有关要求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资主办人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

(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3)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初次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机构信息备案表和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4.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1)不符合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3)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4)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5)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6)其他情形。

5.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2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2)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3)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4)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5)其他情形。

6.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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