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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抗辩权

更新时间:2021-11-26 09:24:1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收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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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开始,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抗辩权”供大家预习备考,以下介绍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具体详情如下: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抗辩权

以下小编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知识点,速速来学吧!

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016年案例分析题)

2.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011年案例分析题)

3. 不安抗辩权(2017年案例分析题)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解除合同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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