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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评师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规: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85条)

更新时间:2021-11-30 09:47:07 来源:网络 浏览19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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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各位安评师考生备考,环球网校安评师频道为大家带来“安评师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规: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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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八十五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事故救援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涉及部门多,涵盖领域广,现场救援人员、物资众多,需要系统科学调配,才能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力量,提高事故救援效率,降低事故损失和次生灾害。本条规定旨在理清事故救援现场的指挥协调机制,明确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救援分工和要求,同时对救援过程中减少环境危害以及次生灾害作出了规定。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负责人的事故救援职责

为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时、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形成相互协作的体系,按照组织体系有条不紊地进行事故救援。 本条第1款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义务作了规定。本法第83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的义务,这属于生产经营单位自我救助的范畴。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外,也应当组织事故抢救。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其中,本条明确要求组织事故抢救时,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进行。根据目前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实践,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按照要求制定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在发生不同种类和等级的事故后,相关的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通常是按照预案来开展工作,哪一个层级的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赶到现场,如何组织抢救,由哪些人员参与抢救,在实践中是有章可循的。在具体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依据属地管辖和事故等级的情况,属于哪一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都是明确具体的,发生事故后对照预案执行即可。

二、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本条第2款是总结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抢救中的实践经验而作出的规定,对参加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负有组织事故抢救的职责,特别是应当发挥统一指挥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参加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容易混乱,危险性会持续一段时间、参加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及时采取对有关场所进行警戒、疏散人群等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条所称的警戒措施一般是指对具有危险因素的事故现场周围的道路、出入口等进行暂时封闭、设立警戒标识或者人工隔离,防止与事故抢救无关的人员进入危险区域而受到伤害。本条所称的疏散是指将事故现场危险区域的从业人员和群众及时转移安置到其他安全场所,防止聚集在事故现场及其周边的人员受到进一步的伤害。次生灾害,是指由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灾害,具体到生产安全领域的次生灾害,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源本身的特点或采取措施不及时等原因,进一步引发其他灾害事故,比如由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厂坍塌,对有关危险化学品处理、转移不及时又引起爆炸等灾害。

三、事故抢救应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危害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抢救人员和财产的过程中,由于采取不当,有可能对事故现场周边的环境造成危害,比如处理有毒化工品泄漏事故,如果只考虑降低事故现场有毒化工品的浓度,采取向河流疏导等方式,就可能造成对河流的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出现抢救了生产安全事故,但又造成了新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这些做法不符合科学救援和成本效益的基本要求。鉴于此,本条对事故抢救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作了规定,就是要求在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现场周边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事故抢救对周边环境的危害,包括对事故源采取及时、有效的控制、转移措施等。

四、单位和个人对事故抢救的支持、配合义务

生产安全事故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不仅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会遭受损害,也极易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事故的抢救,不仅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我救助,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抢救,还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支持和配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高度来认识生产事故的抢救问题,对事故抢救要积极支持、配合,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要求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的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并不限于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把手”,也可以是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一般而言,事故发生具有突然性和紧迫性,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到场,主要是考虑到作为负责人,他们能够代表其任职的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短时间内调动各种资源,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发挥指挥、协调的作用,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能够在其统一组织下参与事故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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