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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要不要交增值税,该怎么交?

更新时间:2021-12-30 08:4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0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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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要不要交增值税,该怎么交?环球网校小编做了如下分享,具体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要不要交增值税、如何交详情如下:

谁是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人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境外个人就是增值税纳税人。

该由谁来申报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作为购买方的境内企业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当然,如果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了。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哪些情况是不用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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