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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热点:2021年山西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3-03 11:28:33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 浏览34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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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会计实训热点:2021年山西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介绍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容,希望对大家了解山西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帮助!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代理记账行业发展实际,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加强行业监管,营造“六最”营商环境,切实做好2021年我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3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各市财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在本地区全面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方式由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

一是推进改革落地。审批权限仍在各县(区、市)财政局的,要根据告知承诺改革推进情况,抓紧制定出台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及时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修改完善审批服务指南,确保改革举措全面落地。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二是压缩审批时限。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如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是核查承诺事项。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与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审批,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二、突出抓好事中事后监管

各市财政局要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是开展专项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合理确定随机抽查范围、对象和频次,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承诺内容、执业质量、制度建设、人才队伍等方面进行重点核查检查,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依法相应实施约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撤销资格、联合惩戒等行政处罚措施。

二是推动联合监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无证经营等方面实施更加有效、更加精准的监管,持续增强监管的威慑力,切实管出公平、管出质量、管出安全。

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会计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三、切实加强行业协会管理

当前,我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存在的设立底数不清、监管力度不够、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各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组织日常备案。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是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强化工作指导。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构建政府和社会共治新格局。

四、扎实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组织各县(区、市)财政局认真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2021年4月30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联合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各市财政局要根据2020年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等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主要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朱春雨联系电话:0351-4043123

电子邮箱:28493446@qq.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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