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师|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护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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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在会议上作说明时介绍,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强化湿地的保护和修复提供法治保障。”他表示。
草案分为总则、湿地管理、湿地保护、湿地修复、检查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9条。草案明确法律适用的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草案明确了湿地保护方式,提出了湿地利用要求,规范了湿地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及措施等。在湿地保护方面,草案提出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过度放牧和过度捕捞;禁止在湿地内采砂、采矿、取土,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除外。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等统筹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在湿地修复方面,草案提出湿地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草案还对湿地执法主体、检查措施等作出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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