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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对标的物提存的理解

更新时间:2021-07-06 14:01:2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4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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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级会计正在备考中,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对标的物提存的理解”的内容,希望能解决考生的疑问。本篇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具体内容如下:

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对标的物提存的理解?

合同的终止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提示】合同解除是导致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而履行、抵销等只是导致相应的单个债权债务终止(例如,卖方将标的物提存,只意味着卖方的交付义务已经履行,而买方的付款义务并不因标的物的提存而消灭);解除仅适用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履行、抵销等既适用于合同债权债务,也适用于法定的债权债务。

3.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4.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5.负债字据的返还

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关系消灭后,将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

6.2个“不影响”

(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分析: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换句话说,就是因为债权人无法受领或者拒绝受领的原因导致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的,债务人可以把履行债务的物交给专门的提存机关保存,此时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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