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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解散诉讼

更新时间:2021-07-22 15:17:3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5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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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级会计正在备考中,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解散诉讼”的内容,希望能解决考生的疑问。本篇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具体内容如下:

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解散诉讼

例题:

刘某为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5%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某些事由下,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刘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列选项中,属于上述“某些事由”的是(  )。

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B、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C、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D、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选项ABC: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分析:

(1)个别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时,该股东可以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解决自己的问题,谈不上解散公司的问题;(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可以申请公司破产(而非解散公司);(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已经解散了)未进行清算的,应提起清算诉讼(而非解散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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