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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师|当前自然资源部需要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有这些!

更新时间:2021-08-03 11:31:5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8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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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适应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推进自然资源治理由分散走向统一,亟须对现行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立改废并举。考虑到需要和可能,当前自然资源部需要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和修订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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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法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是一项艰巨性、系统性、社会性的生态建设事业。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地面临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要解决自然保护地复杂的权属问题,就应当将保护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监管权进行分置,形成分权而治的管理体制。自然保护地居民的生存权、土地使用权、财产权、文化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等,虽然会因自然保护地的建立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二者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居民对当地自然资源的使用,而是要根据一定的原则予以限制。

比如,在不损害保护地生态资源的情况下,发展绿色经济,从事相关的旅游经营活动。同时,也相应地保证居民得到当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利益。如何依法确权、生态为民、科学利用、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创新自然资源使用机制等等,这些对自然资源治理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是对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项顶层设计,在自然保护地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其中明确要求,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推动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地法”。这是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协调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过程中各种复杂矛盾与多元利益冲突,探索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模式的必然要求。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

国土空间是一个国家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取得巨大成就,但也面临着国土空间开发失衡和资源约束趋紧等突出问题。为切实履行好党中央赋予自然资源部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亟须加快制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重点解决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核心问题:

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这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虽然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法律地位,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依据的国土空间规划仍然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中作出专章规定。

明确国土空间分区规则和用途管制规则,强化国土空间管制的刚性约束,实行最严格的国土空间用途和效率管理制度。

确立国土空间治理关键制度的法律地位,以自上而下为主线,理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建立国土空间合理开发和保护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奖惩、交易等手段,充分体现资源节约与消耗、生态环境正负效应的经济损益,约束和引导作为公共资源的国土空间,在满足全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目标下,合理开发和保护国土空间。

修订《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颁布于1986年,1996年进行了修改完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护生态环境和市场化配置资源到需要,亟须进行全面修订。《矿产资源法》修订要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要平衡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建立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净矿出让加物权登记制度构建矿业权市场制度,建立探矿权转采矿权直通车制度,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矿业用地用海制度,切实保证矿业权人依法取得土地和海域使用权。

建立矿区生态修复保护制度,强化矿业权人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

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是1994年颁布的,随着我国生态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其中部分条款已经明显不能适应:

缺乏科学的分区、分类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属的规定不完善,自然资源产权不明晰。

管理机构性质、资金投入机制不明确,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任大、权力小。

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极低,震慑作用明显不够。

此外,《条例》在生态补偿、社区共管、特许经营等方面也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当前最根本、最迫切的措施,是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自然保护地立法的框架下,对《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同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衔接,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编纂自然资源法典

自1978年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多部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思路,各种法律制度之间既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相互重叠乃至相互矛盾,也存有诸多疏漏。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编纂自然资源法典是可行且具有比较优势的方案。

•一方面,通过法典编纂,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重新评价和审视,将绿色发展的要求转化为执法、司法的价值取向之一,推动自然资源法治的现代化。

•另一方面,充分彰显法典在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政治意义,以自然资源法典编纂作为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成果与象征。

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机制

法治的基本内涵,就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生存、文明进步的重要条件,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的基本要求,更是我们党自诞生以来不断为之努力奋斗的初心和使命。从立法、执法到司法,法治的每一个过程,实际上是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配置,也就是公平正义实现的过程。自然资源管理不仅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也涉及公民法人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财产。因自然资源管理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持续多发高发。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质性化解自然资源争议作为行政复议的最大价值追求。

•一方面,要防止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避免做出与社会普遍认识和人民群众正义情感相悖的决定;

•另一方面,也要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树立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法治权威,努力使社会各方的权利义务得到优化配置,推动公平正义得到更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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