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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通知

更新时间:2021-08-25 10:25:53 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浏览24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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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过度注册通知,通过考试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办理注册。具体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我省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市(县)交通运输局,相关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交通建设监理市场,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注册工作的通知》(职公函[2021]253号文)精神,我省将开展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注册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根据《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2020年(含)后通过考试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我省具有交通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从业人员,可办理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办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

3.实名认证信息与职业资格信息一致;

4.只受聘于一个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单位;

5.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注册初审

(一)办理网上初始注册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扫描件;

3.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聘用单位近3个月的社保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材料);

4.继续教育暂不做要求,根据部后续要求另行通知。

(二)办理网上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现聘用单位近3个月的社保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材料);

3.工作调动材料(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或劳务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等);

4.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三)初始注册现场初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初始注册申请表;

2.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聘用单位的社保材料(原件);

4. 真实性承诺书原件(工作经历和业绩)。

(四)变更注册现场初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

2.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现聘用单位的社保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材料)(原件);

3.工作调动材料(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或劳务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等)(原件);

4.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内容

1. 注册申请表中身份证信息与原件是否一致;

2. 注册申请表中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进行核实;

3. 申请注册的单位是否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质或水运工程监理资质;

4. 社保证明的单位信息与注册表里单位信息是否一致;

5. 注册申请表中聘用单位公章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

6. 注册人员是否对工作经历及业绩作出真实承诺;

7.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注册流程

注册工作主要采用网络在线方式开展。

1.从业人员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网址:www.jtzyzg.org.cn)“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服务平台”,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按照所从事的专业选择公路工程或水运工程类别办理注册,打印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申请表(操作说明详见附件)。

2.按照属地原则,各监理单位汇总本单位从业人员注册资料,统一至单位注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初审事宜(各市注册管理部门详见附件)。

3.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监理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从业人员注册材料的初审工作。每月5日前将审查意见与注册人员名单(详见附件)报省厅建管处。

4.省厅根据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每月6日至15日间审核交通运输监理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申请,必要时调阅纸质证明材料现场复核。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市应重视交通运输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落实具体部门及人员负责,认真做好初审工作。各交通监理企业要强化注册人员资料自查工作,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注册人员要熟悉系统操作流程,准确填报注册信息。

(二)接受社会监督。省厅建立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是有举报的,将进行核实处理。从业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记入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和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失信惩戒。

联系人:省厅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彭森、袁晓玲,联系电话 025-52853032。

附件:

1、关于开展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注册工作的通知

2、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系统---个人申请注册操作手册

3、各市注册工作管理部门联系表

4、各市初审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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