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评价师 > 安全评价师备考资料 > 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

更新时间:2021-09-18 10:54:07 来源:网络 浏览125收藏50

安全评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环球网校为大家带来“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完整版)

温馨提示:2021年下半年安评师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打印准考证的时间为安评师考试前10天,已经报完名的安评师考生可以点击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等重要时间节点环球网校都会通过短信提前通知您,助您安心备考。环球网校已开通安评师报考资格免费查询服务,想要参加2022年安评师考试的考生可以点击查询,一键知晓查询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环球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1安全评价师精选好课(安评师-安全人的进阶之路),点击限时免费领取,不要错过。以上就是“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更多安全评价师考试资讯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安全评价师备考资料”,也可点击下方免费下载领取安评师精品学习资料。

安全评价师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高杉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安全评价师资格查询

安全评价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安全评价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安全评价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