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资料 > 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精选: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

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精选: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

更新时间:2021-09-30 13:10:3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收藏3

环境影响评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知识点是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重要内容,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模拟试题及辅导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编辑推荐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精选汇总

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

(1)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2)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

(4)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订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

(5)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6)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

(7)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8)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

(9)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以上内容是小编整理的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精选: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为避免考生错过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时间及报名时间,可以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预约成功之后,届时您将会收到相关的免费信息通知!查看更多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模拟试题、高频考点、备考经验可点击文章下方的免费下载。

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环境影响评价师资格查询

环境影响评价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环境影响评价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境影响评价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