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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选数字及时间考点(四)

更新时间:2022-01-05 14:12:3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75收藏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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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将在5月下旬举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我们针对各科特点进行了归类整理,以下为大家分享2022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选数字及时间考点(四),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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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选数字及时间考点(四)

30日/1个月

(1)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2) 建造师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3)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 事故处理时限: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7) 安全事故补报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8) 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9)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0) 行政执行措施中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11)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2)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注: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3) 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4)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人企业信用档案。

(15)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1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7)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8)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第二个月--第十一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二个月),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2)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500万元一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45日

(1)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2000万元一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2个月/60日

(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 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3)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注: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4)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5)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6)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3个月/90天

(1)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人缺陷责任期。

(3)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

(4)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5)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6)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接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在保证延期申请的前提下,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7)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8)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9)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10)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11) 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1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4)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15)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16)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7)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0天

(1)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注:其他两种情况: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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