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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2-05-11 14:45:0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9收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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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法征求意见稿: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下发。

注册会计师法征求意见稿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和监督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照本法第二章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审计、鉴证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下列审计、鉴证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

(一)审查企业、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或者机构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针对企业、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或者机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四)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鉴证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并且专职执业。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法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考试。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同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资格。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科合格证明;

(二)有两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审计、鉴证业务工作的经历。

第十一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和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通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申请。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放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予以公告。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未准予注册人员名单、任职资格检查结果等信息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不符合规定和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处理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健康状况不能胜任执业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三)未持续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条件的;

(四)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依照前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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