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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申报晋升职称问题

更新时间:2024-03-13 09:30:50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11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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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申报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可知,经济师考试实行全国统考,考试通过可视为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允许按规定逐级申报晋升职称。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申报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可知,经济师考试实行全国统考,考试通过可视为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允许按规定逐级申报晋升职称。各位考生,各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指导文档,大家可通过资料下载区域免费领取

原公告内容如下: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申报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规〔2023〕5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新时代人才工作精神,进一步拓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本着学什么、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现就规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申报晋升职称问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统一考试政策规定

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安全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专业),符合考试规定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报名条件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可视为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允许按规定逐级申报晋升职称。其中,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卫生。医、药、护、技等涉及人身健康的职称,须严格按专业一致原则晋升。医疗机构中,医、药、护、技4类职称之间原则上不可相互转评,其中,医师类职称可以直接转评高一级技师类职称。非医疗机构中,取得医师类职称可以直接转评高一级药学类职称(仅可聘用在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药学类、化学类、生物工程类、临床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机械类等与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可晋升药品检查专业职称。

(二)经济。取得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取得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正高级经济师评审。

(三)会计。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基本条件,可报名参加对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申报晋升高级会计师。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四)审计。取得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可按对应层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高一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备非审计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在审计相关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符合条件人员相应参加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五)统计。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或副高级职称,从事统计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通过高级统计考试后,可分别按规定(参加专业考试)申报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取得非统计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岗从事统计工作,可视同具备初级统计专业职务,按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二、有序衔接准入类职业资格

教师、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新闻记者、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律师等具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称系列(专业),按规定取得准入类职业资格即视为专业一致或相近,可根据国家、我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逐级申报晋升职称。其中,针对不同学段、不同类型学校教师,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校(党校)教师。专业课教师以国家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专业类”一致或相近为准(外国语言文学类以专业一致为准),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学科门类”或专科教育“专业大类”一致或相近为准,辅导员参评思想政治专业职称可不作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党校教师以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一致或相近为准。

(二)中职教师、技工教师。专业课教师以国家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技工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专业类”一致或相近为准,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学科门类”或专科教育“专业大类”一致或相近为准。

(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普通高中教师以本科教育“学科门类”一致或相近为准,初级中学教师按照文科、理科、艺术(音乐、美术)、体育等类别合理区分,对小学(幼儿园)教师一般可不作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农村基层一线教师可适当放宽。其中,教研机构教研员与其从事教研工作的同一学段、学科教师要求相同,少先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晋升思想政治专业职称可不做专业一致要求。

三、合理区分职称系列内部差异

(一)工程技术。工业技术工程、信息技术工程、自然资源工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煤炭工程、市场监督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林业草原工程、粮食工程、医药工程、物流快递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职称系列(专业)须严格按专业一致原则晋升,对应专业主要包括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相关专业,具体以研究生教育“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或本科教育、职业教育(技工教育)专业一致或相近为准。

(二)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以研究生教育“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或本科教育“专业类”一致或相近为准,对应的“学科门类”之间原则上不得跨“专业类”申报。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主要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仅限艺术理论)等“学科门类”;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主要包括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含运动康复、运动人体科学等)等“学科门类”以及其他“学科门类”中授予上述理学、工学、农学等学位的专业,经济学类、法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等“专业类”也可晋升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职称。

四、充分考虑部分行业的特殊性

国家部分系列职称“基本标准条件”将学历要求最低放宽到中职(高中)的,初级、中级或副高级职称一般可不作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

(一)农业、实验、档案、图书资料、工艺美术。初级、中级职称可不作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申报高级(含副高级、正高级)职称须取得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以研究生教育“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或本科教育“专业类”一致或相近为准。其中,档案、图书资料系列还应坚持以下原则:

1.档案。高级职称一致或相近专业主要包括本科教育“专业类”中的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中国语言文学类、历史学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统计学类,以及经济统计学、管理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文化产业管理、社会学、社会工作等专业。

2.图书资料。高级职称一致或相近专业主要包括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计算机类、教育学类、历史学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等“专业类”,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等专业。其中,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一致或相近专业主要包括艺术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社会学类、民族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计算机类等“专业类”,以及法学、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等专业。

(二)艺术、文物博物。初级、中级、副高级职称可不作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正高级职称须取得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学历(学位),以研究生教育“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或本科教育“专业类”一致或相近为准。

1.艺术。正高级职称一致或相近专业主要包括研究生教育中艺术学“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艺术学、文学“学科门类”及艺术教育专业,以专业一致或相近为准。

2.文物博物。正高级职称一致或相近专业主要包括历史学学科门类,社会学类、民族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新闻传播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大气科学类、地理科学类、地质学类、生物科学类、材料类、计算机类、测绘类、设计学类、美术学类等“专业类”,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植物科学与技术、林学、森林保护等专业,行业性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所学专业应与所从事行业相应“专业类”一致或相近。

(三)体育。退役运动员执教申报相应专业体育教练员职称,对所学专业可不作限制;非退役运动员执教申报相应专业体育教练员职称,须具备教育学类或体育学类专业类学历(学位)背景。申报运动防护师职称,须具备运动医学、运动康复、运动人体科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等专业学历(学位)。

五、多路径解决专业不一致问题

除上述情况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也可根据从事专业申报晋升职称。

(一)通过参加高等院校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和自学考试等形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完成规定专业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取得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学历(学位)。

(二)从事现岗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岗位除外)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工作业绩成果显著,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含)以上的科研项目且结题、三等奖(含)以上专业奖励(不含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授权专利且转化应用,或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且颁布实施,或其他经省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标志性成果。

(三)从事现岗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岗位除外)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确已掌握岗位所需专业理论基础,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由所在单位出具《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岗位任职合格证明》。

(四)符合我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专业一致或相近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

六、其他事项

(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学历(学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职称要求专业一致或相近方面同等对待,执行相同的政策条件;申报职称所需对应层次学历证书载明的专业,应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二)高等院校、中职(高中)学校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且考核合格,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授予资格的,也应坚持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同级改职),转聘岗位与原岗位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晋升高一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以累计计算;转聘岗位与原岗位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任职年限应重新开始计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执行。

(四)本通知涉及的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技工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上位文件,以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为准,今后有新规定从其执行。对相近专业难以直接确认的,由毕业院校出具所学专业主干课程表、成绩单及相关材料佐证。

(五)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可根据国家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设置及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增设情况,动态调整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相近专业范围,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六)本通知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工作会同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度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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