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五节知识点三
更新时间:2014-04-09 09: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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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三
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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