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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五节知识点三

更新时间:2014-04-09 09:57:26 来源:|0 浏览1 收藏0
摘要 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三

2014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

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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