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从业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备考资料 > 2014广东会计证《财经法规》讲义:第一章第二节

2014广东会计证《财经法规》讲义:第一章第二节

更新时间:2014-04-15 09:57: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会计从业资格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4广东会计证《财经法规》讲义:第一章第二节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的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关系)

  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不少于3年

  (二)会计人员管理:业务管理、专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资格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会计法》规定: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

  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

  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本节重点:

  1.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会计制度制定权限:国务院财政部门;

  3.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4.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关 注:

    考试报名>>2014年会计证考试报名专题  

    网址大全>>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会计从业资格资格查询

会计从业资格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会计从业资格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