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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讲义

更新时间:2014-04-29 17:14: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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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讲义。环球网校会计资格考试频道为广大考生提供了章节讲义,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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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

  (3)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根据《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预算收入按其来源划分。预算收入按来源划分主要包括各项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人。

  2.预算收入按分享程度划分。预算收入按照分享程度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1)中央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是国家对集中的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

  1.预算支出按照内容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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