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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讲义

更新时间:2014-05-29 14:57:5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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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选)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适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三)开户要求

  1.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个体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

  (四)开立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前功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开户要求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四)开立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止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①“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付水、电、话费;

  ②“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

  (二)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三)开户要求

  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四) 开立程序

  (五)注意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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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2-7】考察:一般存款账户适用范围。

  【例2-8】考察:银行结算账户核准制度。

  【总结1】

  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总结2】

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

  本节重点把握:

  1.掌握【总结】1和2;

  2.银行结算账户分类及其标准;

  3.重点关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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