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一节税收概述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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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掌握)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
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得出应纳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计算方法是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
税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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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
类型 |
代表税种 |
|
征税对象 |
流转税类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
|
所得税类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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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类 |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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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类 |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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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税类 |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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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
工商税类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
|
关税类 |
进出口关税 | |
|
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
中央税 |
关税、消费税 |
|
地方税 |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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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共享税 |
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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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标准 |
从价税 |
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 |
|
从量税 |
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 |
|
复合税 |
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 |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等。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行政规章――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规程等。
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如《发票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稽查规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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