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复审时间已发布:6月26日-7月2日


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近日发布了《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复审通知》,其中明确2025年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复审时间为6月26日-7月2日。
具体通知如下:
各位考生:
2025年度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已发布,现将资格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时间
2025.06.26-2025.07.02。
二、复审对象
所有参加2025年度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包括在2024及2025两年内滚动通过这两个科目的考生)。
三、复审方式及流程
本次资格复审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1.线上初审:考生需将复审材料上传至指定邮箱(aa024682025@163.com)。材料上传成功后,工作人员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初审,初审不合格的考生将通过邮箱通知。
2.线下复核:线上初审通过的考生无需进行线下复核;线上初审未通过的考生,需按照提示,重新提交相关材料,若仍不通过,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线下复核。
四、需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线上审核仅需提供扫描件,包括人像面和国徽面),要求清晰可辨,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
2.学历证书: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线上审核仅需要提供扫描件即可),同时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下载,确保在有效期内)。
3.工作证明:需包含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名称、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岗位、工作起止时间等内容,加盖工作单位公章。(需与报名时提供材料一致)
4.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生本人签字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需与报名时提供材料一致)
5.注:线上审核时身份证及学历证书提供扫描件即可。
五、注意事项
1.考生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材料虚假,将取消考试成绩和资格证书获取资格。
2.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复审,逾期未进行复审或复审未通过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证书申请。
3.考生成绩公布时间截至2025年7月5日,届时成绩查询系统将自动关闭。
4.证书注册相关事项请关注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06.26
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五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经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应急管理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实施。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核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的,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应当由注册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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