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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企业所得税特殊收入的确认

更新时间:2018-08-23 10:29:5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7收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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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强化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提分:企业所得税特殊收入的确认”本文分享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算方法内容,希望考生掌握,没有辛勤的汗水,就没有成功的泪水,广大考生加油!预祝考生顺利通过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实现。

【知识点链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日期按产品公允价格确定收入实现。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5.售后回购

(1)符合收入条件: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6.折扣、折让销售货物

(1)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额。

(2)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销售折让: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8.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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