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7):抵押权(第一部分)
更新时间:2019-04-28 14:32:0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
收藏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7):抵押权(第一部分)”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一)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1.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2.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1.抵押的财产范围
| 抵押的财产范围 | 禁止抵押财产 |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提示: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
2.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
(2)乡村土地: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提示: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3)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提示: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提示: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环球网校将为广大考生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 ”服务,使用该服务后即可免费收到准确的各省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准考证打印提醒等信息。
以上是“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7):抵押权(第一部分)”。更多《经济法》考点知识和讲义,请考生点击“免费下载”按钮,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编辑推荐
最新资讯
- 2026年注会教材变动解析直播,抢先免费预约2026-03-10
- 备考进度落后?2026注会每日打卡计划表,专治拖延症2026-03-04
- 【2026女神节专属福利】环球网校cpa课程全场5折起,赠备考资料大礼包2026-02-28
- 拿到2026年cpa教材后先做“减法”,精准梳理教材变动核心2026-02-25
- 别再死磕厚教材!注册会计师三色笔记,视觉记忆效率翻倍2026-02-23
- 太难背?学霸私藏的注册会计师记忆口诀,免费领取2026-02-22
- 【免费领取】吃透这份注册会计师6科高频考点,稳抓基础分2026-02-21
- 2026年注会税法各章知识点汇总,各章考情一目了然2026-02-09
- 2026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口诀来了,告别死记硬背2026-02-03
- cpa三色笔记2026年PDF版,免费领取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