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8):抵押权(第二部分)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无效: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提示】但“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抵押权的生效
|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 |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 |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
|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提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提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动产浮动抵押
| 主体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
| 形式 | 书面协议 |
| 财产 | (1)性质: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2)结晶:浮动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①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
| 生效 | (1)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2)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范围
(1)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提示: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提示: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3.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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