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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34):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19-05-14 13:59:5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0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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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34):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1.《企业破产法》主体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所有的“企业法人”。
可以“参照适用” (1)合伙企业;(2)农民专业合作社;
(3)个人独资企业;(4)民办学校的清算。

2.地域适用范围(有限制的普及主义)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

(1)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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