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37):第三人支付价款未取得违法转让物的取回权处理
更新时间:2019-05-14 14:15:1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
收藏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37):第三人支付价款未取得违法转让物的取回权处理”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 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
|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 | 作为“共益债务” |
物上代位取回权
(1)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管理人员的责任承担: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由“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报名已结束,环球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 ”服务,免费开通该服务后即可收到准确的各省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提醒,考试时间提醒等信息。
以上是"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37):第三人支付价款未取得违法转让物的取回权处理”。更多《经济法》考点知识和讲义,请考生点击“免费下载”按钮,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编辑推荐
最新资讯
- 快来打印!2026年注会六科全年学习打卡表.PDF版2025-12-12
- 2026年注会《审计》50个速记口诀,再也不用死记硬背2025-12-08
- 免费领!2026年注册会计师6科学习打卡表,保姆级备考指导2025-12-05
- 2026年注会cpa《战略》学习打卡表,告诉你如何高效备考2025-12-04
- 不是死记硬背!2026版注会《经济法》学习打卡表,这样安排才高效2025-12-03
- 202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学习打卡表,告诉你税法该怎么学2025-12-03
- 上岸必看!2026年cpa《财务成本管理》学习计划表,省时省力2025-12-03
- 别再乱学了!2026年注会《审计》学习计划表,为你整理详细备考规划2025-12-03
- 2026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学习计划表:各章节学习顺序及时长分配2025-12-03
- 【热门资料】注册会计师6科《三色笔记》免费领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