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46):抵销权[下]
更新时间:2019-05-17 11: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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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46):抵销权[下] "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禁止抵销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债务人的股东抵销权的禁止
①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②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5)因债务之性质不得抵销者,如养老金、抚养费、抚恤金、生活费、工资、税收等。
(6)破产债权人因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禁止抵销。
别除权人可抵销:《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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