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节物权变动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物权变动的原因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一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 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3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更和消灭,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V就属于该规定中C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
[解释2]预告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 )预购商品房; ( 2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释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大、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木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因此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前提h即更正不成才异议。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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