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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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为二者都有”除外规定”。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上述规定是”路货交易”, 即标的物正在运输,然后当事人才签订合同。而如果当事人先签订合同,然后再找人运输货物至约定的交付地点,此时标的物风险转移规定是: 交付(运至交付地点)之前风险属于出卖人,交付之后风险属于买受人;而如果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交付地点”f ,则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后 ,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美受人承担.
(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责务不符合约定, 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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