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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5-02-07 16:47:10 来源:财政部 浏览16收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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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5年2月7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次修订共新增1条、修改31条。

2025年2月7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次修订共新增1条、修改31条。

官方通知详情如下: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我们研究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5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邮政编码100039),并在信封上注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cpaks@cicpa.org.cn。

附件: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6日

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会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我们在深入研究论证和借鉴其他同类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现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修订背景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范畴。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强调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诚信是行业的立业之本和发展之要。党中央明确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对行业作出“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2023年,财政部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明确要“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贯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全生命周期的诚信管理体制机制”,“将诚信建设落实到考试、注册、培训、自律监管等各个环节”。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入门的重要一环,注会考试肩负着行业人才选拔的重要任务。引导广大考生树立诚信理念,依法打击违规作弊行为,维护风清气正的考试秩序,对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违规行为处理工作关乎广大考生切身利益。据公安部门通报,当前涉考犯罪依然呈现多发态势。因此,严厉惩处违规作弊行为,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是切实保障考试安全平稳,维护考试严肃性和公平性的内在要求,对于维护广大考生权益,确保注会考试的公平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遏制和处理注会考试中的违规行为,2006年,财政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办法》。2010年,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在严肃考试纪律、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秩序、保障考试公平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考情社情变化,现行《办法》已不再完全适应违规处理工作。为此,我们结合考试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基于2024年新修订实施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115号),组织开展了《办法》修订工作。

二、关于《办法》的修订过程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自2020年起,我们即着手开展《办法》修订的前期研究,多次走访有关同类职业资格考试组织机构,充分交流违规处理工作经验,积极借鉴其他考试违规处理的有效做法,并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各地注协、财政部门、部内相关司局以及法律专家意见建议等方式,明确《办法》修订初步思路和基本框架。2024年3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115号)修订发布后,随即正式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先后组织书面征求意见3次,组织地方考试工作人员召开《办法》修订专题研讨会3次,并专门征询法律专家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和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后,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关于《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现行《办法》共34条,本次修订共新增1条、修改3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

1.完善适用范围和条款表述。增加“报名人员”作为违规处理主体,以应对报名阶段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的相关表述。同时,结合机考模式实施情况,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定义进行增补调整。

2.根据考试工作实际,对监考人员进行违规处理时的报告工作条款进行调整。

(二)关于第二章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部分。

1.调整细化违规行为条款,以适应机考及纸笔两种模式的考试要求。一是新增相关表述,以体现机考模式下的违规情形。例如,在第九条中补充“未按照规定登陆考试系统”;在第十条新增“在计算机化考试中擅自使用外接设备的”;在第十一条新增“在考试机、管理机或者服务器上安装作弊相关工具,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的”等。二是明确机考模式下雷同卷的判定及处理条款。考虑到雷同卷产生的本质仍是违规作弊行为,经学习借鉴司法考试等其他同类职业资格考试做法,将处理条款修改为“试卷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注协确定。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规行为成立的,根据违规具体情形和情节,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2.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条款调整完善,提升可操作性。针对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在准考证上打小抄情形,补充完善行为条款,以提高办法适用的准确性。针对考试期间被查出携带电子设备、通讯工具情形,分别从“携带”、“使用”以及“对外接收或者发送”三个不同程度层次的行为角度进行区分,分别适用“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五年禁考”和“终身禁考”的处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提高办法的科学性。新增关于违规行为的兜底表述条款,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处理依据,避免“列举式”行为条款的局限性。

3.完善考试全流程违规处理。新增第七条,调整第八条,对报名人员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及参加考试的处理予以明确和调整。

4.完善对违规获取免试资格行为的处理措施。调整现行办法第十二条表述,完善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免试资格的处理措施。

5.调整、新增条款,体现“从严管理”的总体要求。删除现行办法第八条中“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表述,体现对考试违规行为“从严管理”和“零容忍”的态度,切实维护考试公平公正。

(三)关于第三章对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部分。

1.补充“其他相关人员”作为处理主体的相关表述,提高办法适用的覆盖面。

2.结合机考模式,新增、调整相关具体违规行为条款。例如补充“泄露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场编排信息;篡改应考人员答题卷、评卷数据信息;盗窃或者损毁评卷数据信息;在考试机、管理机或者服务器上安装作弊相关工具,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的”等违规行为。将“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传送、接收考试信息的”条款表述修改为“擅自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传送、接收试题及答案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3.结合违规处理工作实际需要,调整部分条款表述。如增加“为应考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擅自对外泄露揭发检举人信息;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完善现行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出现考点管理混乱情况的处理条款的表述,提高可操作性。

4.坚持从严管理,强化处罚力度。例如,将现行办法第十六条中“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行为条款调整至第二十二条,提升主体的处理层级。在对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终身不得参加注会考试工作,并撤销已取得的考试合格证”条款下,新增“构成其他考试作弊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关于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部分。

1.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既为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又能够充分保障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违规物品登记保存程序、发现异常试卷的处理程序、考试结束后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规线索的处理程序等。

2.进一步完善违规考生信息披露工作规定。新增“……并按有关规定与其他部门实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条款,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规范表述。

将《办法》中的“或”统一调整为“或者”;将合格证书名称统一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简称全科合格证)”;将“泄漏”调整为“泄露”;将“处分”调整为“处理”;将“移送……处理”调整为“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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