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1)
一、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形式,由称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之一,当然经济法也不例外。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重点提示】考生应掌握经济法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及效力等级。
经济法的体系大致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而经济诉讼与仲裁作为完整的程序法律制度不宜放入经济法部门之中。本书的编写不仅局限于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往往还涉及传统民商法的内容。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独立”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主体资格认定
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3、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
(2)经济活动主体。
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成为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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