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物权法用益物权复习三
(二)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人有利用供役地及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2、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62条、163条、167条的规定,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之间的平衡采取下列方式:第一、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二、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四、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4、地役权的消灭。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在考试中,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是个难点,也是个重点,因此学习中应特别注意:
1、相邻关系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地役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一种用益物权。
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其不需要通过登记程序。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而且如果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是为了提供方便,而不是必须设立的;而相邻关系是必须设立的。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一般都是有偿的。
5、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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