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一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概述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物质性。(2)可支配性。
解释:不可完全支配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如宇宙中的恒星虽然也具有客观物质性,但因为不具备可支配性,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再如:权利主体不能作为物,如,人,但人死后的尸体可以作为特定的物来对待,如,血液、肾脏也是特定的物,当从身体上分离出来以后,才可以作为物。
【题例】下列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
A、空气
B、智力成果
C、恒星
D、经济法教材
答案:D
2、物的种类
为了明确不同物各自的特点,可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对物进行不同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如:校园里生长的树木、花坛里的花草在分离以前都是属于不动产,属于土地上的附着物。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第一、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大部分(也有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具体参见相关部分的论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就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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