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制度有了新版本
10月14日发布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用多达25项的“不得为之”警示注册会计师,以更好地适应行业惩戒实践的需要。上述新规已于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新《惩戒办法》较旧版在内容上有所增加,变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陈述申辩和提起申诉时限的调整、申诉程序的调整和补充、到场陈述申辩和申诉的规定等。如原办法规定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提起申诉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这一间隔时间过长,不利于惩戒审理工作的及时进行。此次修订将陈述申辩的时限缩短为8个工作日,将提起申诉的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既保证当事人有一定的准备时间,也提高了惩戒工作的效率。中注协在对《惩戒办法》进行上述修改的同时,还对《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相应内容也作了修改。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新《惩戒办法》规定必须遵守六项规定: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不得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不得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在中注协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惩戒种类上,新《惩戒办法》规定包括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三种方式,在这些规定上与旧版相比没有变化。
如果注册会计师出现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视情节,被处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惩戒办法还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质量控制业务时七项“不得为之”。
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良好的信誉是注会的立足之本。重新修订的惩戒办法是中注协在全面总结近年来监管惩戒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考虑行业管理实际的前提下出台的。业内人士认为,重新修订的惩戒办法可以有效地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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