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消费税法(2)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经典例题】 2008年
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答案】B
新增四、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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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
规 定 |
注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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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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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5% |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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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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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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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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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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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环球网校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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