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六章节(14)
三、和解协议的终止(P276)
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
3、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例题】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的比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重整申请可以是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B、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
C、在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情况下,重整计划可以由法院强行批准,而和解协议不可以由法院强行批准
D、重整程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是终结;和解程序以和解协议成立是终结
答案:ABC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l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别除权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
解释: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提示:(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应当申报债权。
2、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权的有( )。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别除权的范围。根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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