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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六章节(6)

更新时间:2011-01-07 09:10: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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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lesson$

  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成为破产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一)撤销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例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甲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应于2007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甲企业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

  C、甲企业于2006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甲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

  答案:ABD

  (二)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提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P258)。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属于破产管理人有权请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C、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D、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选项D是属于无效行为,而非可撤销行为,因此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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