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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十一章节(1)

更新时间:2011-03-25 08:57: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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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lesson$

  一、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外汇管理机关

  1、《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

  解释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解释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但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2、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务院外汇管理机关。

  二、外汇管理基本原则

  1、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与应急保障制度

  2、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税区的特别规定

  ①保税监管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②保税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3、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4、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5、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1)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2)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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