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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十一章节(4)

更新时间:2011-03-25 08:59:15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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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监管与处罚

  一、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逃汇、非法套汇、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结汇、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3、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镜,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的,违法所的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下列有关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和处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逃汇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B、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行为属于非法套汇行为

  C、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D、倒买倒卖外汇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处违法金颠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本题的四个选项说法均正确。

  二、救济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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