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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讲义之:企业破产法(10)

更新时间:2011-05-30 08:59: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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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和解

  一、和解的程序

  1、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提示: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事项没有表决权。

  解释:和解协议对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无约束力,该债权人可以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例题】A公司向B银行借款80万,由C公司为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公司由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向法院申请和解,法院审查后裁定和解,并申报80万债权参加和解程序,在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被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中B的债权被调整至50万元,请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和解协议的效力并不影响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

  B、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因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归于消灭

  C、B银行可以就被和解协议削减,而未受清偿的30万元部分请求保证人C来偿还

  D、B银行不能就其被和解协议削减,而未受清偿的30万元部分请求保证人C来偿还

  答案:AC

  三、和解协议的终止

  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

  3、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例题】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的比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重整申请可以是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B、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

  C、在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情况下,重整计划可以由法院强行批准,而和解协议不可以由法院强行批准

  D、重整程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是终结;和解程序以和解协议成立是终结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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