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讲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3)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3、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4、、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和出具报告。
相关知识点: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
5、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解释: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6、外资企业的“破产清算和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7、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例题1】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下述事项中,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有( )。
A、增加注册资本
B、转让注册资本
C、抵押企业财产
D、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答案:ABC
【例题2】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会代表有权列席的本企业会议有( )。
A、研究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的会议
B、研究有关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的会议
C、研究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问题的会议
D、研究有关企业合并、解散的会议
答案:AC
【例题3】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 )。
A、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B、债权人代表
C、债务人代表
D、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
答案:ABD
解析: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本题考核点是外资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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