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辅导: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
更新时间:2011-09-01 1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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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则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私自转移或则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提示: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仔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无须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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