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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税法》预习辅导:第二章节(5)

更新时间:2011-10-14 09:13: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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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lesson$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1.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二、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经典例题】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下列混合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 )。

  A. 宾馆提供餐饮服务同时销售烟酒饮料

  B.铝合金厂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

  C.邮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邮寄包裹提供的包裹袋

  D.批发商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

  【答案】BD

  【经典例题】 2006年

  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

  A.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服务

  B.汽车制造公司在生产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

  C.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

  【答案】C

  3.特殊规定――新增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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