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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税法》预习辅导:第二章节(14)

更新时间:2011-11-02 10:13:05 来源:|0 浏览2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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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地点$lesson$

  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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