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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破产申请与受理(四)

更新时间:2011-11-28 10:10: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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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lesson$

  提示(1):所谓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是指对“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在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原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法院恢复原有的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有轮候保全的,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确定轮候顺位。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题】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甲、乙公司之间的和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受理的效力。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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