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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 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二章节(5)

更新时间:2011-12-20 09:26: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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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lesson$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知识点回顾:(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提示:不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

  (1)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中,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是( )。

  A、修改合伙协议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ACD

  2、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禁止)。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C、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

  答案:AB

  解析:(1)选项A: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选项B: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3)选项C: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选项D: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而非自行决定)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提示:(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须由合伙人分担责任。下列有关亏损分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

  B、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C、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确定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答案:AC

  解析:(1)选项A: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选项BC: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3)选项D: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该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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