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法》辅导:物权基本理论(二)
(二)物权$lesson$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具体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实际上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提示: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第二、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第三、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就只能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3个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
举例: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手表抵押给了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甲将手表又质押给了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提示: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物权法》第l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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